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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争议:收多少才算合理?

点击次数:2033 更新时间:2016-04-11

一个看似*的排污费征收问题,让环境保护部感到头痛。

3月份,环保部先后给江苏省环保厅、陕西省环保厅发文,要求说清楚江苏高邮603元罚单的事,还特别解释了排污费核算等有关问题。

“这说明,在排污费征收问题上,各地的认识不一,征收标准不一,存在思维和手段混乱。”一位环保专家对记者说。

 

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保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江苏高邮603元罚单争议

今年2月24日江苏省环保厅公布了4起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其中高邮市光明化工厂因超标排放废水被处以停工整改、罚款603元等处罚。消息公布后遭到网友质疑,大部分网友认为“603元罚得太低”。

2月28日,江苏省环保厅在发布通报,对罚款进行说明,认为“603元处罚金额确实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计算得出”。

据江苏省环保厅解释,2015年10月,高邮市环保局根据环保厅要求,对光明化工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光明化工排放的废水PH值为5.53,不符合6至9的标准值。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同时,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高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该单位排水PH值超标应处以应缴排污费的三倍的罚款。

603元具体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江苏省环保厅解释,高邮市环保局在调查中发现,光明化工日排水量约30吨,因此一个月的排水量达到约900吨。根据排污费计算方法,按照污染当量数zui高的三项(zui多不超过三项)指标测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三种污染物及当量数分别为PH为180、氟化物为3.348、COD为40.5。应缴排污费计算公式为:三种污染物当量数之和×当量值。这里的当量值是0.9。

计算结果显示:(180+3.348+40.5)×0.9≈201元,罚款金额为排污费的三倍:201×3=603元。

在罚款的同时,江苏省环保厅责令光明化工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环境问题,限期完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取得环保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事后,江苏省法学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河海大学法学院博导李义松教授表示,从环保法律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分析,地方环保部门的处罚数额是经科学计算的,做到了依法行政。对于一个化工厂来说,停止生产、接受整改的震慑力,比罚款更大。但李义松同时表示,这一“处罚对企业没有什么震慑作用”,国家应当提高处罚标准,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迫使企业严格守法,不敢违法。

对于江苏高邮603元罚单事件,环保部近日表示,已责成江苏省环保厅立即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公开,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提高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的惩处力度。”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说。

2014年排污费入库186.8亿

3月25日,环保部就明确排污费核算有关问题给陕西省环保厅的复函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六条规定:“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复函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相关资料核算排放量、征收排污费;排污者对其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保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我国自2003年7月1日起,开始按新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征收排污费。排污收费制度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其特点是运用价值规律给排污者造成一定的经济压力,促使其减少或消除污染物的排放。

据记者了解,排污费征收体制为属地征收。排污者按环保部门所发“排污费缴费通知单”,将排污费缴纳到财政部门的商业银行代收专户,当天由商业银行划入国库,国库部门即按当天收入额的下述比例分别划缴:10%缴入中央国库;5%缴入省国库;85%缴入地方国库,作为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而为了防止权利滥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还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

记者从环保部查询得到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排污费征收开单216.05亿元,比2012年增长10.73亿元,增幅5.2%;征收户数43.11万户,比2012年增加7.8万户,增幅22.2%。2014年,全国排污费解缴入库单位共31.8万户,入库金额186.8亿元。

2014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不低于每污染当量0.7元提高到1.4元,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更高标准征收排污费;同时要求各地加强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监测,切实提高收缴率。

2015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订和调整各类污水处理费用,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原则上每吨不低于0.8元提高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对于已经达到zui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要求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同时,明确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zui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始征收。

大量企业“政策性免征”排污费

记者此前在查询各省排污费征收情况后竟吃惊地发现,每个省区市都有大量重点污染企业因“政策性免征”不用缴纳排污费。这其中,不乏长期污染大户。

依据环保部公布的“2013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确认国家重点监控废水企业4944家、废气企业4189家、污水处理厂3581家、重金属企业2834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249家(试行)。

记者首先查询了《2013河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二季度排污费征收公告》。被列为河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共有713家。仔细清点后,发现“政策性免征”的有148家,占企业总数的20.76%。

此外,被列为山西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共有426家,“政策性免征”的有90家,占企业总数的21.13%。被列为内蒙古自治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共有419家,“政策性免征”的有94家,占企业总数的22.43%。

处在经济发达地区的重点监控企业,“政策性免征”的数量会不会减少呢?记者又查询了经济发达地区江苏、浙江两省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2013年*、二季度)。

结果显示,被列为江苏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共有973家,“政策性免征”的有331家,占企业总数的34.02%;被列为浙江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共有909家,“政策性免征”的有236家,占企业总数的25.96%。

相比来看,经济发达地区不用缴纳排污费的重点监控企业比例更高。

而对于排污费的减征、免征和缓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有明文规定,排污者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以及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

那么,那些不缴排污费的企业,环境表现又是如何呢?“中国水污染地图”显示,仅以河北省为例,713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记录与该中心数据库12万个污染记录进行比对,竟有4000多条结果相匹配,有些结果与这些重点监控企业直接对应。

有环保人员对记者说,近年来,排污费减免成了一些地方“地方政策优惠”、“减轻企业负担”的借口,甚至成了个别人权钱交易的“筹码”。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但2011年9月,环保部公布的“2011年上半年国家重点监控污水处理厂监督性监测结果超标名单”中,超标排放的国家重点监控污水处理厂多达334家,约占总数的五分之一。

环保部表示,针对排污费存在收费标准偏低、征收面较窄、征管力度不够等问题,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环境保护税收立法。据悉,今年环保部将对各级政府开展环境保护综合督查,持续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和排污费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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