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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合理吗?

点击次数:1696 更新时间:2017-08-28

现阶段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合理吗?

近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等多项环境保护标准,并于2017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标准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提出技术指导,支撑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规范企业自证守法行为。然而,三大环境保护标准一落地,业界就对该政策展开各种解读,争议不断。尽管重点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业内人士对此表示担忧。那么,您认为现阶段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合理吗?

合理。重点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据环保部介绍,无论是新环保法还是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均明确要求企业对自身排污状况开展监测。其中,新环保法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为解决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不规范问题,环保部制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总则》。  pH做为zui基本的污水指标,势必成为供求的热点,这对广大的E-1312 pH电极,S400-RT33 pH电极制造商,比如美国BroadleyJames来说是个重大利好。美国BroadleyJames做为老牌的E-1312 pH电极,S400-RT33 pH电极制造商,必将为中国的环保事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我们美国BroadleyJames生产的E-1312 pH电极,S400-RT33 pH电极经久耐用,质量可靠,测试准确,广泛应用于各级环保污水监测以及污水处理过程。

不合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准确性令人堪忧。自行监测在我国刚刚起步,多数企业监测能力薄弱,在自行监测指标完整性、数据质量、公开及时性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尽管污染源监测在总量减排等工作的推动下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仍面临着企业自行监测执行效果不理想、监督性监测定位不明确、社会检测机构发展参差不齐、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控制薄弱等一系列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排污企业自行监测,还存在诸多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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